注册会计师

导航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25

  知识点:留置权

  一 、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 、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三 、实现

  1.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