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定金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9
中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定金
二、定金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4.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