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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股东知情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4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股东知情权及股份回购请求权及解散公司诉讼

  四、公司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诉讼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注意是内容违法)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提示】: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反章程,违反章程不严重,所以六十日可撤销。

  口诀:决议内容违法,无效;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可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决议贯彻,防止小股东捣乱。)。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五、股东知情权诉讼

  (1)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 仅适用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其他情形。

  (3)诉讼的前置程序:首先向公司书面提出查阅的请求,并须说明目的,被拒绝后,才可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的知情权

  (1)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诉讼 (第75条)

(1)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适用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诉讼前置程序:首先向公司提出退股的请求,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才可诉讼

(4)提诉期间: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第183条)

  (1)适用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2)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提示】:股东维权的手段: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直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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