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人格否认之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3
中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人格否认之诉、股东代表诉讼及直接诉讼
一、人格否认之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制度概念 |
又叫“揭开公司面纱”,在此制度下,要由股东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
制度目的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适用情形 |
1、 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 |
举证责任分配 |
“谁主张、谁举证”,但如果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提示】:
1、董高害公司,股东请求监事会告,代位主体是监事会,有限公司的股东一个人就可以提起,股份有限公司是按权走,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监事害,请求董事会告,当事人这样列:原告是公司,被告董高监,是代表人告。
2、口诀: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告。没有董事会,监事会,就以董事监事告,被绝三十日,原告是自己。
3、原告为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股东胜诉,结果归公司;被告不能是公司,只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
三、股东直接诉讼
1、目的:保护股东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总结:直接诉,谁害我我告谁。害公司代位诉,害股东直接诉。害债权人,人格否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