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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1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1】案例:2008年1月1日,甲公司欠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公司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于2011年4月1日对甲公司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1)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乙银行应当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银行并不丧失起诉权;(2)如果甲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乙银行的诉讼请求,乙银行丧失胜诉权;(3)乙银行的实体权利(债权)并没有消灭,乙银行可以自己找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突然良心发现,主动还钱的,可以。但还钱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乙银行退钱的,不可以。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期间不同

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适用依据不同

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起算时间不同

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时起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法律后果不同

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

  【例题2】(2011)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答案】C

  【解析】(1)选项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2)选项B: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3)选项C: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4)选项D: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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