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效力待定的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8
中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不合格)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2007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情形: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以后而为的代理;注意——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当然有效。
2、各种权利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3】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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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 |
可撤销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效力 |
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 |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的合同 |
原因 |
违反法律规定 |
意思表示有瑕疵 |
权利有瑕疵 |
时效 |
自始无效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年内提出撤销 |
追认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