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表见代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8
中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表见代理
(一)概念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注意: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3)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代理情况 |
代理后果承担人 | |||
代理人 |
被代理人 |
第三人 | ||
有效代理 |
正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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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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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 |
代理他人与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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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双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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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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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
没有、超越、终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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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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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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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向代理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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