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无权代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4
中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
(一)概述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后果(对被代理人)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无权代理 |
狭义无权代理 |
①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视有权 |
效力待定。 |
表见 |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有表证:全权委托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介绍信等。被代理人一般有过失 |
有效。 |
【例题2】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答案:BD
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体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