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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17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合法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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