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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信息披露的内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7

  【考点复习】信息披露的内容

  1.首次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2)债券募集说明书;

  (3)上市公告书。

  2.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持续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共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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