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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证券公开发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7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证券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如果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无论最终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有多少人,都是公开发行。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这里人数的计算是采用无限制累计的方式,即算最终的投资者人数。

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方式如果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方式的,也构成了公开发行。

“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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