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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1

  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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