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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31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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