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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设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27

  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定行为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登记

  (1)登记生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 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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