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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7

  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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