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4
中物权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移转效力 |
公示生效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
公示对抗 |
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 |
物权推定效力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
公信效力 |
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