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综合阶段复习系列专题(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08
中注会综合阶段复习系列专题(1)
收入确认时点
(一)销售商品
1.销售商品
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 |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直接收款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赊销和分期收款 |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预收货款 |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委托他人 |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 |
其他视同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2.提供劳务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 |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 |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 |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
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 |
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2)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注意】:税法不考虑经营风险,税法不承认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会计与税法可能产生差异。
(3)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其他单位或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金融保险企业
应税行为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业务 |
逾期未超过90天: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
逾期超过90天:实际收到利息当天 | |
融资租赁业务 |
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证的当天 |
金融商品转让 |
所有权转移之日 |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 |
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证当天 |
保险业 |
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凭证当天 |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 |
扣缴营业税义务时间: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当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