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阶段知识归纳总结(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6
中B.企业所得税
(1)视同销售:注意,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只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2)特殊销售
(3)什么情况下的收入可以免税
(4)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费2.5%、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当年收入的0.5%)、业务宣传费(收入的15%)、公益性捐赠(年度利润的12%)的限额比例
(5)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6)不得扣除的项目
(7)亏损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
(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章节非常重要,也是2012考试重点,包括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以及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自行计算税前扣除(6种情况: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1.增值税方面:该项损失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企业所得税方面:该项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范围,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该项存货被盗损失的金额,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即36.5万元(117-0.5-80),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说明等。
(9)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非股权支付部分: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债务重组:三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③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增加注册资本。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如果企业在债转股的同时,债务人还向债权人支付了部分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则支付的货币资产按照普通债务清偿进行税务处理,双方都不需要确认所得或者损失;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剩余部分进行的债转股再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股权收购:五个条件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④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关键点: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资产收购: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③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④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具体规定: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5.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6.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 |
“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 |
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
5.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6.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10)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6条: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3、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高新技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1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2)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按照50%加计扣除或形成无形资产的150%进行摊销。
(13)创投企业优惠如何,背下来: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减按90%收入计算纳税收入,
(15)购买节能用水,环保,安全生产等设备有什么税收优惠,背下来,其中如果购置设备不足5年而转入出租的,应当退还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在污水处理和再生水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预计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免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再生水产品免征增值税;按照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是所得税定期减免,甲公司属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减计应税收入。污水处理生产再生水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免税期以后甲公司应将再生水收入按照90%减记。
四是污水处理设备部分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甲公司属于国家“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污水处理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至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应纳税额。免税期以后甲公司仍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16)非居民企业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17)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两免三减半征收
C.个人所得税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2)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D.税务筹划
知识点:对于该交易,如果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者索取价款凭据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果采取分期收款确认收入,那么就可以按销售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分四次缴纳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征企业所得税。虽然两种方法缴纳所得税的税额相等,但是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该筹划是可行的。
3、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