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章节备考试题:企业所得税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8-12
中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
【答案】C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来自境内的应税收入=1000+200=1200(万元);在美国洛杉矶取得的所得不是境内所得,而且和境内机构无实际联系,所以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
【答案】D
【解析】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B: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4.
【答案】C
【解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
【答案】D
【解析】选项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选项B: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选项C: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
【答案】D
【解析】选项A: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选项B: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选项C: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7.
【答案】D
【解析】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的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居民企业。
8.
【答案】C
【解析】选项C:将资产移送至境外分公司的,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9.
【答案】C
【解析】选项ABD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10.
【答案】A
【解析】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损益,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
【答案】C
【解析】企业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12.
【答案】C
【解析】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发生72万元,准予扣除70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拨缴14万元,准予扣除10万元,纳税调增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8%=40(万元),实际发生45万元,准予扣除40万元,纳税调增5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4+5=11(万元)。
13.
【答案】D
【解析】企业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D
【解析】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2.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免税收入,其他各项均为不征税收入。
3.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4.
【答案】CD
【解析】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
【答案】ABC
【解析】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的方法包括: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6.
【答案】ABCD
7.
【答案】ACD
【解析】选项A:属于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选项C:属于应当征税的收入;选项D: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年~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答案】AD
【解析】选项BC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9.
【答案】AB
【解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答案】AD
【解析】选项A:企业计提的未经核定的各项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选项D: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
【答案】B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向银行支付的罚息,可以在税前扣除;选项C:诉讼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选项D: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但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12.
【答案】B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3.
【答案】ABD
【解析】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14.
【答案】AC
【解析】选项AB: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中,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选项CD: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15.
【答案】CD
【解析】选项A: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选项B: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选项D:一般企业亏损弥补的年限为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综合题
1.
【答案及解析】
(1)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从境内未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业务(1)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100=110(万元)。
(2)12月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汽车一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则应调整利润总额。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50+45)×12%=35.4(万元)。
向某农村小学的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2)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5.4+20=34.6(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回扣支出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000×5‰=5(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12.5×60%=7.5(万元)。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业务(3)合计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85-150)+5+(12.5-5)-50×75%=10(万元)。
(4)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530×6%=16.2(万元)。
(5)应纳税所得额=250-110+34.6+10+16.2+45=245.8(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45.8×25%-50=11.45(万元)。
2.
【答案及解析】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5500×5‰=27.5(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27.5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7.5=52.5(万元)。
(2)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75%,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5%=75(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30%=16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1650万元,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支付给银行的60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1000×100%=6%。
与关联方的债资比: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5)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70×12%=80.4(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余公益性捐赠支出55万元<80.4万元,准予全部在税前扣除。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被工商局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
(6)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的6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的15万元,不需要调整。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
(7)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70+52.5(业务招待费调增)-75(研发费用调减)+12(利息费用调增)+5(罚款调增)+4(三项经费调增)-10(国债利息调减)-45(A国的投资收益)-25(B国的投资收益)=588.5(万元)。
(8)境外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5÷(1-20%)×15%=8.44(万元),实际在A国缴纳的税额=45÷(1-20%)×20%=11.25(万元),由于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抵免,不需要在我国补税;境外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5÷(1-10%)×15%=4.17(万元),实际在B国缴纳的税额=25÷(1-10%)×10%=2.78(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税=4.17-2.78=1.39(万元)。
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39万元。
(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30×10%=3(万元)。
该居民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88.5×15%+1.39-3-75=11.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