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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前冲刺试卷及答案(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9-25

  三、计算问答题

  【1】

  2017年3月,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4年9月以18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5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000万元)。

  (3)2016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600万元,未开具发票,但企业已将其计入开发成本6000万元中。

  (4)2017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54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简要说明该企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2)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印花税)。

  (4)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该项目对外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剩余10%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相当于该项目全部销售,属于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2)契税应纳税额=18000×3%=54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8000+540=18540(万元)

  (3)含税的转让收入=54000/90%=60000(万元)

  准予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0000/(1+5%)×5%×(5%+3%+2%)=285.71(万元)

  (4)开发成本=6000-600=5400(万元)

  开发费用=2000+(18540+5400)×5%=3197(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5400+18540)×20%=4788(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8540+5400+3197+285.71+4788=32210.71(万元)

  (5)土地增值额=60000/(1+5%)-32210.71=24932.15(万元)

  增值率=24932.15/32210.71×100%=77.40%

  应纳的土地增值税=24932.15×40%-32210.71×5%= 8362.32(万元)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8362.32-1080=7282.32(万元)。

  【2】

  某县城一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粮食白酒30吨,每吨买价1万元,粮食白酒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5.1万元;

  (2)从农场购进红薯10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格30万元,红薯入库,支付运费5万元,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3)领用上月向粮油公司购进的粮食,成本共计70.85万元,发送给外单位加工成粮食白酒10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款5万元,均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粮食白酒收回后入库。受托方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共计120万元;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50吨对外出售,收到不含税货款63.75万元;

  (5)领用本月从农场购进的红薯生产薯类白酒100吨,主营业务成本7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60%,每吨不含税售价18000元,本月售出90吨;

  (6)本月用外购粮食白酒20吨勾兑成低度白酒100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全部销售给某烟酒批发企业,每吨不含税售价为3万元,双方约定企业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的40%货款在下月15日收取;

  (7)将上月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粮食白酒10吨(账面成本10万元)连同自产薯类白酒1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成本利润率5%)。

  (相关资料:除明确为含税价格的外,假定以上购销价格都不含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定额税率0.5元/斤;每步骤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2)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售薯类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售低度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纳消费税总额(不包括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额)。

  (5)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

  (6)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数。

  (7)计算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20×20%+100×2000÷10000×0.5=34(万元)。

  (2)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售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90×1.8×20%+90×2000÷10000×0.5=41.4(万元)。

  (3)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售低度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20%+100×2000÷10000×0.5)×60%=42(万元)。

  (4)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纳消费税总额:

  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63.75×20%+50×2000÷10000×0.5-34×50%=0.75(万元)

  发放福利应纳消费税=10×1.8×20%+10×2000÷10000×0.5=4.6(万元)

  应纳消费税总额=41.4+42+0.75+4.6=88.75(万元)。

  (5)该企业2017年12月份销项税额合计数=63.75×17%+1.8×90×17%+100×3×17%×60%+10×1.8×17%=72.04(万元)。

  (6)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业务(1)进项税额=35.1/(1+17%)×17%=5.1(万元)

  业务(3)进项税额=(10+5)×17%=2.55(万元)

  业务(5)进项税额=70×60%×17%÷(1+17%)=6.10(万元)

  业务(7)进项税额转出=10×17%=1.7(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1+2.55+6.10-1.7=12.05(万元)。

  (7)该企业2017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2.04-12.05=59.99(万元)。

  三、计算问答题

  【3】

  某企业于2017年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商标注册证各一件,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1350万元,新启用其他营业账簿8本,当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与某银行签订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一个年度内的最高借款限额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借款业务6次,未另签新的合同。

  (2)与甲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00万元,其中研究开发费100万元。

  (3)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金额为200万元,运输费用10万元,其中包括装卸费1万元。

  (4)与丙公司签订了以货易货合同,以共计750000元的产品换取650000元的原材料,另取得差价100000元。

  (5)2017年年初拥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其中70%自用,30%对外出租,租赁合同约定全年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100万元,2017年没有新房产增加。

  (已知: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0.05‰;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0.3‰;运输合同印花税税率0.5‰;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0.3‰;租赁合同印花税税率1‰;当地规定房产税余值扣除比例20%。)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2017年使用的证照与账簿应缴纳的印花税。

  (2)计算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3)计算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4)计算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5)计算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的以货易货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6)计算该企业自用与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应纳印花税合计数。

  【答及解析】

  (1)应缴纳印花税=4×5+1350×0.5‰×10000+8×5=6810(元)

  (2)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3000×0.05‰×10000=1500(元)

  (3)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技术开发合同应缴纳印花税=(200-100)×0.3‰×10000=300(元)

  (4)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运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运输合同应纳的印花税=(10-1)×0.5‰×10000=45(元)

  (5)以货易货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750000+650000)×0.3‰=420(元)

  (6)应纳房产税=[8000×70%×(1-20%)×1.2%+100×12%]×10000=657600(元)

  应纳印花税=100×1‰×10000=1000(元)

  合计=657600+1000=658600(元)。

  【4】

  中国公民张先生是某民营非上市公司的个人大股东,同时也是一位作家。2017年8月取得的部分实物或现金收入如下:

  (1)公司为其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其名下,该车购买价为35万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公司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允许税前减除的数额为7万元。

  (2)将本人一部长篇小说手稿的著作权拍卖取得收入5万元,同时拍卖一幅名人书法作品取得收入35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所拍卖的书法作品原值及相关费用为20万元。

  (3)应A公司邀请给公司财务人员培训,取得收入30000元,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4)当月转让上月购入的境内B上市公司股票,扣除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等,净盈利5320.56元。因持有两年前购买的C上市公司股票13000股,取得该公司年中股票分红所得2600元。

  (5)因有一张购物发票中奖得1000元奖金。

  (6)取得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利息1200元,取得2016年某省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560元,取得D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75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公司为张先生购买轿车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长篇小说手稿著作权拍卖收入和作品拍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回答A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对该项纳税事项如何进行处理?

  (4)计算销售股票净盈利及取得的股票分红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发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及解析】

  (1)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50000-70000)×20%=56000(元)

  (2)著作权拍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8000(元)

  书法作品拍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00-200000)×20%=30000(元)

  合计=8000+30000=38000(元)

  (3)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对A公司的罚款在2600元到15600元之间。

  (4)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收入,持股期限满一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5)发票中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20%=200(元)

  (6)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免税。取得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50×2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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