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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试题及答案(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24

  计算回答题

  1.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支付价外补贴5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比对);农业生产者按规定缴纳了烟叶税。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7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叶税税率为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

  (1)计算卷烟厂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

  (2)计算卷烟厂外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卷烟厂当期的销项税额。

  (4)计算卷烟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卷烟厂当期应补缴的消费税。

  (6)计算卷烟厂当期销售卷烟的消费税。

  (7)计算卷烟厂当期可抵扣的消费税。

  (8)计算卷烟厂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要注意烟叶税的计算;统一规定的补贴比例与实际的补贴额不同;

  增值税的计算:

  (1)计算卷烟厂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

  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2)计算卷烟厂外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42×(1+10%)=46.2(万元)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46.2×20%=9.24(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46.2+9.24)×13%=55.44×13%≈7.21(万元)

  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11%=0.33(万元)

  (3)计算卷烟厂当期的销项税额。

  销售卷烟的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4)计算卷烟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120-69.36-7.21-0.33=6043.1(万元)

  消费税的计算:

  第一、要注意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由卷烟厂补缴消费税。

  第二、要掌握委托加工时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购进的材料价款和运费如果是含税价款应该进行换算。

  (5)计算卷烟厂当期应补缴的消费税。

  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该由卷烟厂补缴消费税:

  [55.44×(1-13%)+3+8]÷(1-30%)×30%

  ≈(48.23+11)÷70%×30%≈25.39(万元)

  (6)计算卷烟厂当期销售卷烟的消费税。

  销售卷烟的消费税=36000×56%+18000×0.015=20160+270=20430(万元)

  (7)计算卷烟厂当期可抵扣的消费税。

  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可抵扣的消费税=150×2×30%=90(万元)

  (8)计算卷烟厂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25.39+20430-90=20365.39(万元)

  2.某首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2015年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纯金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销售金银镶嵌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

  (2)销售宝石饰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随产品销售的包装物与所售货物分别核算,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万元。

  (3)将自产黄金项链5条作为礼品赠送国外前来参观的客户,每条成本0.2万元,无同类产品售价(成本利润率为6%)

  (4)从采矿企业购进已税玉石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上注明价款18万元,本月将其60%用于连续加工玉石饰品并销售,将其30%用于连续加工金银镶嵌首饰,还有10%库存待用。(期初无库存)

  (5)购进标准黄金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上注明价格28万元,增值税4.76万元,支付运输企业运输费0.5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首饰消费税税率为10%)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①金银及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生产销售不交消费税;

  ②作为礼品赠送的金银首饰,视同零售,无售价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消费税=0.2×5×(1+6%)÷(1-5%)×5%=0.06(万元)

  ③玉石饰品在生产环节交消费税,包装物虽然分别核算但是属于价外收费。

  应纳消费税=(20+1÷1.17)×10%=2.09(万元)

  ④对外购已税珠宝、玉石连续加工宝石饰品的已纳消费税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对连续加工金银首饰,按规定,纳税人用外购的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税款=18×60%×10%=1.08(万元)

  ⑤合计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0.06+2.09-1.08=1.07(万元)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30+12+20+1÷1.17)×17%+0.2×5×(1+6%)÷(1-5%)×17%

  =10.69+0.19=10.88(万元)

  ②进项税额=18×17%+4.76+0.5×11%=3.06+4.76+0.055=7.875(万元)

  ③当月应纳增值税=10.88-7.875=3.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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