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例题: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1-11-06
中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付款
[答案]D
[解析]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2[.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B.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C.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D.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答案]C
[解析]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不影响汇票的效力;(4)选项D: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4[.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除了出质人在票据上签章之外,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5[.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出质人甲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乙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当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6[.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乙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因乙公司欺诈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下列主张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请求乙公司返还汇票
B.请求丙公司返还汇票
C.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价款
D.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买卖合同被撤销)并不影响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的效力,出票人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返还汇票,甲公司也无权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承兑银行应当向持票人丙公司付款;(2)选项C:一方(乙公司)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的价款。
7[.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8[.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答案]C
[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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