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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习题及答案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1-28

  【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受《合同法》调整的有( )。

  A.张某与吴某订立的企业承包经营协议

  B.李某与刘某订立的离婚协议

  C.王某与谢某订立的小孩收养协议

  D.陈某与何某订立的技术开发协议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选项B和选项C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多选题】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单务合同

  B.要式合同

  C.诺成合同

  D.有偿合同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选项A正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选项B正确,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选项C正确,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故为诺成合同。选项D错误,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多选题】关于合同的分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

  B.保管合同是有名合同、实践合同

  C.委托合同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选项C错误,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手机100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又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甲公司委托丁运输公司将手机运往丙公司,途中因司机酒驾发生车祸导致手机全部毁损,甲公司未能及时交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题中,乙的承诺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甲未通知受要约人乙不接受该承诺,那么承诺有效,合同成立且生效。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有效承诺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函后,随即又发出一封函件表示收回承诺。两封函件同时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回函表示:“若价格下调5%,我司即与贵司订立合同。”

  C.受要约人发出表示承诺的函件时已超过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D.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正常情形下可如期到达要约人,但因连日暴雨致道路冲毁,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已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未作任何表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诺。选项A属于承诺的撤回,不构成承诺。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选项B属于新要约,不构成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为新要约。选项C属于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选项D属于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单选题】甲公司于8月10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型号的汽车出售,每辆售价为16万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8月31日。乙公司看到该广告后,派业务员王某携带金额为16万元的支票于8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该型号汽车,但甲公司称广告所称的汽车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双方合同未成立,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的行为是要约,甲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订立。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乙公司在广告有效期内前往购买构成承诺。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订立。甲公司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得撤销。乙公司6月13日的回复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甲公司的要约失效。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合同成立的有( )。

  A.甲与乙商谈买卖电脑10台的合同,二人约定于3月15日签订书面合同。3月8日,甲因清理仓库,将作为合同标的的电脑送至乙处,乙收下,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

  B.甲向乙发出要约的邮件,要求乙10日内答复。乙第二天即回复邮件,但因系统故障,导致乙的邮件到达甲时已是第11天,甲收到后未作任何表示

  C.甲乙商谈买卖手机,并约定签书面合同,甲签好以后,乙在合同上摁了手印,但未签字

  D.甲向乙发出要约的邮件,写明:三天之内如果乙不反对,合同就成立。乙收到以后三天内未作任何表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成立。选项A中,虽然未签书面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视为合同成立。选项B中,乙的承诺迟到,除要约人甲及时通知乙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选项C中,双方约定签书面合同,摁手印与签字有同等效力,合同成立。选项D中,沉默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或者有交易习惯时才构成意思表示,因而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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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题】张某与李某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汽车一辆,不久李某觉得汽车音响效果不好,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高档音响,花费2万余元,李某付了2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张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张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

  半年后,二人结婚,又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6年11月11日,二人离婚,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汽车归张某所有。张某搬离房屋并将汽车开走,但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17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张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李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张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得知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和李某对汽车和房屋的共有属于什么类型的共有?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和李某对汽车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对房屋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没有约定共有类型,结婚之前二人没有家庭关系,此时购买的汽车应认定为按份共有;结婚之后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汽车配饰的债务?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应当承担。物权法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张某和李某是共有关系,对汽车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因汽车产生的债务成立连带债务,张某应当承担。

  (3)李某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2017年7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时,李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在2016年11月11日二人离婚时,虽然约定房屋归李某所有,但由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李某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2017年7月7日法院判决生效,李某方获得房屋所有权。

  (4)李某与王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王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合同有效,但王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某,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并未给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王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5)张某与刘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出卖房屋时,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构成无权处分,但合同是有效的。

  (6)刘某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刘某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本案中,张某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刘某是善意不知情的,而且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刘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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