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训练(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1-29
中【11】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的字样。乙公司在收到票据后没有按期交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无效
B.背书有效,乙的后手持票人应受上述记载约束
C.背书有效,但是上述记载没有汇票上的效力
D.票据无效
【答案】C
【1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C
【13】汇票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但其后手仍进行了背书转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不影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B.不影响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C.不影响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D.不影响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14】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只要丙公司能够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而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
【15】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16】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
【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17】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除了出质人签章之外,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1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
A.委托收款背书
B.有偿转让背书
C.再质押背书
D.无偿转让背书
【答案】BCD
【解析】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包括有偿转让背书和无偿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19】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
【20】下列关于商业汇票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