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5-28
中二、案例分析题
1、嘉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3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4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a.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b.股息率暂定为6%,以后每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股息率;c.若每年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按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d.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予累积;e.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元,以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5%。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决定采取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发行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嘉业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在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在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和认购股份后限定转让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在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A公司于9月10日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①筹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6亿元,筹资4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50%;②股息率的约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③约定差额部分不予累积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④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在本题中,发行对象为9名,未超过10名的人数限制。
(3)①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②限制转让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亿元,拟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40%。
(5)A公司于9月10日发布公告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在本题中,A公司持有的3%的优先股不计入上述持股比例,无须发布公告。
2.【案例】
大华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10亿元。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控股的华星公司持有大华公司51%的股份。
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钱某持股90%、孙某持股10%。网商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3000万元。
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大华公司计划通过购买网商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将其收购。为此,大华公司拟订的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大华公司向网商公司股东钱某、孙某分别发行新股9亿股、1亿股,用于购买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方案二:大华公司先向华星公司发行5亿股新股,华星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15亿元。大华公司再向网商公司的股东钱某发行4.5亿股、向孙某发行5000万股新股,并分别向钱某支付13.5亿现金、向孙某支付1.5亿现金,用以收购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李某是大华公司的股东,持有大华公司500万股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80日。在大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上,李某认为该次重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但在之后的表决时,李某投了赞成票。最终,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方案二。
方案二实施后,大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李某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公司拒绝。李某又向公司监事会请求对公司董事长赵某提起诉讼,起诉赵某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尽到相应义务,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监事会对李某的请求未予理睬。随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对赵某的妻子提出控诉,认为她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据查,5月10日,赵某妻子将其所持现有股票全部卖出,亏损50万元,并全部买入大华公司股票。5月12日,大华公司对外公布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赵某妻子听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将其所持大华公司股份全部出售,亏损2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方案一能否造成大华公司控股情况发生改变?并说明理由。
(2)方案一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李某对赵某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4)李某要求回购公司股份的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根据方案二,分析华星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免于要约收购申请?并说明理由。
(6)赵某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方案一实行后将导致大华公司控股情况发生改变。根据方案一,新股发行后,大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0亿元,其中:赵某通过华星公司仍持有5.1亿股(10亿×51%),持股比例降至25.5%(5.1÷20);钱某持有9亿股,持股比例为45%;孙某持有1亿股,持股比例为5%;其他股东共持有4.9亿股,持股比例合计为24.5%。钱某将成为大华公司第一大股东,获得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原实际控制人赵某将丧失对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方案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构成借壳上市,但网商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中存在负数,不符合规定。
(3)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在本题中,李某的持股比例未达到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4)李某要求回购公司股份的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份的回购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在本题中,李某投了赞成票,并非异议股东,而且该决议并非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5)华星公司无须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即可。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在本题中,华星公司已经持股51%,继续增持5亿股并不影响大华公司的上市地位,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即可。
(6)赵某妻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的,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3.【案例】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
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
(2)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4)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5)恒利发展是否有义务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该资产重组交易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而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借壳上市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①公司债券面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②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③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额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表决权4.5亿股,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赞成票3.1亿股,占69%(>2/3)。
(4)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在本题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表决权4.5亿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赞成票2.3亿股,占51%(>1/2)。
(5)恒利发展没有义务回购孙某的股份。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份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本题不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孙某无权要求回购股份。
(6)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在本题中,孙某的持股比例仅为0.1%,不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4.【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
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股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三项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事先即作出无条件与乙公司保持一致行动的书面承诺,三者构成一致行动人。
(2)①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题中,自8月1日起3日内,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戊公司和辛公司)不得再行买卖甲公司股票;
②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分别增持甲公司5%股份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甲公司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①股份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②丁公司获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自由转让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丁公司获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仅为5人,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股份的时间尚不足180日,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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