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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八)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07

  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选项D)。(P78)

  2.

  【答案】C

  【解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6日)开始计算。(P80)

  3.

  【答案】B

  【解析】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函属于新要约。(P81)

  4.

  【答案】C

  【解析】(1)选项A:一般情况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乙企业的承诺在1月4日发出,而不是到达甲企业,所以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在1月4日并未成立,选项A错误;(2)选项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本题中,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因此不属于迟延承诺,选项B错误;(3)选项C: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本题中,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甲企业要求的日期内及时到达,不能按时到达是因为其他原因(暴雨)所致,因此该承诺属于迟到承诺,除非甲企业及时通知乙企业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效,选项C正确;(4)选项D:甲企业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甲企业1月8日的函件不能导致原要约的失效,选项D错误。(P80、P81)

  5.

  【答案】C

  【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P82)

  6.

  【答案】C

  【解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说明没有履行的先后,故为同时履行抗辩权。(P85)

  7.

  【答案】D

  【解析】(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李某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2)选项B: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不具有代偿能力并不影响李某的保证责任承担。(3)选项CD:连带共同保证中,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虽未与债权人约定份额,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仍旧有效,故张某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P90,P91)

  8.

  【答案】D

  【解析】(1)选项A: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为约定担保;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为法定担保。(2)选项B: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为金钱担保。(3)选项CD: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P88)

  9.

  【答案】C

  【解析】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P89)

  10.

  【答案】D

  【解析】(1)选项A: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丙企业与丁企业之间的约定属于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乙银行没有约束力,二者承担的是连带共同保证,选项A正确;(2)选项B: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题中,债权人乙银行有权要求丙企业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丙企业应当履行,选项B正确;(3)选项CD: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按照约定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丙企业承担了全部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企业追偿,也有权向丁企业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是无权向丁企业追偿全部的保证份额,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P90)

  11.

  【答案】A

  【解析】(1)选项AB: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甲公司追偿;向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份额。(2)选项CD: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P93)

  12.

  【答案】C

  【解析】(1)选项A: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2)选项B: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3)选项D: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P95)

  13.

  【答案】A

  【解析】(1)选项A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2)选项C: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45,P109)

  14.

  【答案】D

  【解析】选项D: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P110)

  15.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称为“买卖不破租赁”,但要注意,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P114,P115)

  16.

  【答案】D

  【解析】(1)选项A: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选项BC: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的行政许可、风险承担等问题上采取如下处理规则:①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以此为理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选项D: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见第8章)(P115、P318)

  17.

  【答案】D

  【解析】选项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P117)

  18.

  【答案】C

  【解析】(1)选项A:承包人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情形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选项B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3)选项D:发包人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P118)

  19.

  【答案】B

  【解析】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本题中,就丙卖花的行为乙不承担责任。(P121)

  20.

  【答案】A

  【解析】(1)选项B: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选项C: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3)选项D:承运人应当对运输途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P123,P124)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CD

  【解析】以上选项均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P79)

  2.

  【答案】BCD

  【解析】对于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有几个要点:第一,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第二,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第三,第二点的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吉祥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对开发温泉休闲中心的承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购房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P107,P108)

  3.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的运输合同是有效的;(2)选项CD:运输合同中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P82)

  4.

  【答案】ABD

  【解析】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故本题中,不论是交货还是付款,均须在上海进行。(P84)

  5.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代位权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但是撤销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2)选项B: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3)选项C: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中,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代位权的被告是次债务人,撤销权的被告是债务人。(P86,P87)

  6.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借款合同的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恒达企业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选项C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借款合同对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恒达企业仍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P91)

  7.

  【答案】ACD

  【解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选项A正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正确)。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选项D正确)。(P92)

  8.

  【答案】ACD

  【解析】(1)选项B: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P94)

  9.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撤销;(2)选项D: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无偿转让,不管受让人是否知情,但低价转让或高价收购需受让人知道方可撤销。(P87)

  10.

  【答案】CD

  【解析】(1)选项AC:甲公司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了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选项BD: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本题中,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原则上并不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其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应是有效的。(P95,P96)

  11.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齐某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选项D:“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P48,P66,P108)

  12.

  【答案】AC

  【解析】(1)选项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选项D: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P96)

  13.

  【答案】BC

  【解析】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P99)

  14.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题中,因张某下落不明,不必通知,也无法通知;(2)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P99,P100)

  15.

  【答案】ACD

  【解析】选项B:违约责任只能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P100)

  16.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2)选项BCD: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选项B);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选项D);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选项C)。(P115)

  17.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选项A);(2)政府行为(选项B);(3)社会异常现象(选项D)。(P102)

  18.

  【答案】BD

  【解析】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P104)

  19.

  【答案】BD

  【解析】(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小明、小红约定,在小红6月3日支付价款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时为电脑的交付时间,6月2日电脑仍未交付;(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电脑还未交付,其所有权和风险都未发生转移,所有权应属于小明,风险也由小明承担。(P103,P105)

  20.

  【答案】ABCD

  【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至7月10日,甲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2000+2000=4000(元),4000/10000=2/5>1/5,因此,A商场可以要求甲一并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A商场主张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且A商场可以要求甲支付电脑的使用费。(P107)

  21.

  【答案】ACD

  【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第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第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选项D正确);第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选项A正确);第四,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选项B错误);第五,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选项C正确)。(P108)

  22.

  【答案】ABC

  【解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P109)

  23.

  【答案】ABC

  【解析】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借款合同。(P110)

  24.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2)选项B: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3)选项C: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4)选项D: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P110,P111,P112)

  25.

  【答案】BCD

  【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P113)

  三、案例分析题

  【答案】

  (1)①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的传真没有列明具体的价格和数量等内容,在对方回复时,甲公司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②甲公司向乙厂发出的电话通知属于新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就要约给出的价格作出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属于新要约。(P79,P81)

  (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盖章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本题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盖章一方,因此合同自此时成立。(P81)

  (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P100)

  (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标的物的提存费用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债权人(针对交付货物而言,甲公司是债权人,乙厂是债务人)甲公司承担。(P99)

  (5)乙厂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同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200×500×20%=20000),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1万元,2万元是大于1×(1+30%)=1.3(万元)的,因此能够得到法院支持。(P101,P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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