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习题及答案(1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24
中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第一,虽然属于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但该诉讼请求不是关于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不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第二,当事人乙同意履行义务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8月10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故D选项是正确。
2、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须具有中国国籍,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无国籍的限制,所以A选项不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合伙人共同共有,所以C选项不对;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因此D选项也不对。
3、答案:D
解析: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此A选项不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以B选项不对;独立董事的任职须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因此C选项也不符合要求。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而任职人员的兄弟不属于直系亲属,因此不在禁止之列,D选项是正确的。
4、答案:B
解析:注意区分集资款与资本金之间的区别。其中集资款与企业所欠的劳动报酬,均属于第一顺序;职工投入的资本金作为破产财产,不予清偿。
5、答案:B
解析: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
6、答案:D
解析:有奖销售方式下最高奖的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
7、答案:A
解析: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8、答案:A
解析:外国投资者以并购股权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后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9、答案:D
解析:AB选项属于“情节特别严重”;C选项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情况。
10、答案:C
解析: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答案:B
解析:(1)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2)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12、答案:B
解析:(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图书馆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不能出售,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3)将已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但在“国外出版发行”则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13、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14、答案:B
解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5、答案:D
解析:在委托收款中,付款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16、答案:A
解析:B选项正确表述为: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C选项正确表述为:对国有控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约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其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D选项正确表述为:对国有参股的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17、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补救。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8、答案:D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会计法》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故本题应选D。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
解析:A选项的行为内容违法;B选项属于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代理行为无效;C选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D选项属于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情形。
2、答案:CD
解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受合伙协议的约束,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答案:ABCD
解析:教材P116
4、答案:AD
解析:B选项说明,债务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清偿了债务;C选项虽然反映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但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到期,则应视为未提前清偿。所以该两种情形不属于应当宣告破产的情形。
5、答案:ACD
解析:A选项所述间隔时间不足1年;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因此C项不符合规定;D项所述不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的限制,并且整改不满12个月。
6、答案:BC
解析:留置担保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A选项所述情形,承租人有权要求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D选项所述情形,符合提存的条件,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7、答案:BC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包括原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将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8、答案:ABC
解析:D选项属办理变动登记的情况。
9、答案:ABCD
解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属于无效行为的有8种情形,考生应准确记忆。
10、答案:ABD
解析:C选项的正确表述为: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11、答案:ABC
解析:询价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12、答案:ABC
解析:D选项是“使用”的含义,而不是“相同”的含义。考生应注意相关规定在综合题中的应用。
13、答案:CD
解析: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修改公司章程;(5)回购本公司的股票;(6)公司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14、答案:BD
解析:(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分布(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25%或者15%以上)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5、答案:BC
解析:(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B、C是正确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16、答案:ABCD
解析:变动产权登记的内容包括:(1)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的。
17、答案:BCD
解析:基本存款账户的适用十分广泛,包括A选项所述的情况
18、答案:ABC
解析: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停薪留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所持会计证的有效期内不予收回。
三、判断题(判断正确的,每题得1分,判断错误的,每题倒扣1分,不答题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扣分最多扣至本题型零分为止。)
1、答案:×
解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撤销,则与无效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包括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2、答案:√
解析:本题内容为2005年教材新增加的。
3、答案:×
解析: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中,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4、答案:√
解析:票据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该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该支票有效。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是出票人行为违法,并不影响票据效力。
5、答案:×
解析: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6、答案:×
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7、答案:×
解析: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进行同等比例配售。
8、答案:√
解析: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认可,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或认可,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9、答案:√
解析:董事、经理违反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10、答案:×
解析: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如果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答案:×
解析: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2、答案:×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13、答案:√
解析:除题目的要求以外,还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4、答案:×
解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5、答案:×
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订立合同,当属于纯获利合同或订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合同,可以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有效。
16、答案:√
解析: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四、计算题
1、答案: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日合资的荣达有限责任公司,日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荣达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的净资产应当为18000万元。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即净资产与股份总额必须相等。而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形式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荣达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注册资本的决议也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2)荣达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合法。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首先,荣达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可以不受成立满3年的限制;第二,即使按照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规定,荣达公司发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时间也已经符合该规定。
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的金额也都是合法。荣达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份8500万股,为社会公众股,大约占该公司股本总额的25.53%。符合社会公众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25%的比例要求。募集金额为22100万元,与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2000万元相比没有超过两倍,符合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两倍的规定。
(3)荣达公司的股权分布是合法的。如上所述,社会公众的持股比例符合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规定。另外,发起人持有的股份24800万股,占拟发行股本总额的比例约为74.47%,既符合发起人持有的股份不少于拟发行股份总额35%的比例,也符合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该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以及组成也是合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为5-19人。此外,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荣达公司董事会有关董事人数以及独立董事的要求及所占比例均符合上述规定。
(4)荣达公司曾经发生的收购行为,以及关联交易的行为均不构成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障碍。第一,荣达公司收购行为的发行,距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满3年;第二,最近1年及最近1期,荣达公司与其第一大股东发生的交易,分别约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29.98%和28.89%,符合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即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5)该收购行为完成后,A公司已经构成了要约收购行为。因为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购人拟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东持续公开求购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构成要约收购行为。如果收购要约期满,荣达公司的股东向A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为公司股份总额的30%,A公司应当按照1/2比例向股东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因为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文件规定,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规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如果荣达公司认为李某工作不尽责,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李某接受委托后,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荣达公司的股票。
解析:
2、答案:
(1)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不是技术服务合同,而是技术转让合同。
(2)B科研所与A空调厂的合同采用的是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3)可以。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普通专利技术合同转让人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人。
(4)可要求A空调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5)不合法。因为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不得限制技术发展。
(6)该新技术成果应归A空调厂所有。因为技术合同转让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该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
(7)B科研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1)本案中B科研所与A空调厂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是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是技术转让合同,而且是包含了服务内容的附期限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的合同内容不符合这一定义。B科研所提供技术,A空调厂支付价款利用该项技术,实际上符合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定义,即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转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只是技术转让后的延伸,故是技术转让合同。但从合同的内容看,A空调厂对于该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在5年后才能获得,这样在这5年内合同又类似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本质上,双方的合同可以说是一个附期限的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这5年的期限届满之前,B科研所保留技术的所有权,A空调厂只有使用权。既然如此,A空调厂就无权限止B科研所再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因为双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在这5年内A空调厂享有独占的或排他的使用权。B科研所与C空调公司订立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没有侵犯A空调厂的权益;因为此时A空调厂并未享有技术的所有权,况且B科研所与C空调公司的合同并未超过5年的期限。若超过5年的期限,那么5年之后合同就侵犯了A空调厂的权益,因为A空调厂已获得了专利的所有权。
(2)技术合同的一个必备条款是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规定了下面几种方式供当事人在约定时选择:(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即在合同中对于技术转让费、使用费、咨询费等规定一个总的数额,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2)提成支付,即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比例,待有了效益后按比例提成。(3)提成支付加预付入门费,即合同订立时先付一定数额入门费,其余的按比例提成。本案中,A空调厂与B科研所之间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方法即属于提成支付附加入门费的方式。
(3)《合同法》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前面已经分析过,B科研所与A空调厂签订的合同在5年期间类似于一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依《合同法》受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但是,作为出让人能否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要视第一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性质而定,若为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出让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该技术;若为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出让人有权许可第三人实施该技术。本案中未交待B科研所与A空调厂的合同性质,应依法推定为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故出让人B科研所有权许可第三人C空调公司使用实施该技术。
(4)《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本问中,A空调厂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项下的技术泄露给他人,侵犯了B科研所的权益。对此,《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A空调厂违反合同,泄露合同项下的技术秘密,B科研所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A空调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与本合同的性质不符)。
(5)《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6)《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在本案中,A空调厂与B科研所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因此,A空调厂在B科研所基础上获得了后续改进的新技术,该新技术成果应当属于A空调厂。
3、答案:
(1)该设备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甲企业尚未支付货款,根据所有权保留条款,甲企业尚未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因此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
(2)中国工商银行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在退伙收回投资时,破产企业作为退伙人应当对退伙前联营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接受清偿。
(3)B企业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在退伙收回投资时,给联营他方造成损失的,联营他方可以实际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4)中国建设银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没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立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因此,甲企业以该土地使用权设立的抵押无效,中国建设银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没有优先受偿权。
(5)中国农业银行对办公楼的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如果破产企业将建筑物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因此,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的抵押有效,中国农业银行对办公楼的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中国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拍卖所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因此甲企业以机器设备设定的抵押有效,中国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