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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练习(十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01

  【单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国有资产为全民所有

  B.只有国务院有权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C.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D.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答案】B

  【解析】选项B: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单选】甲企业于1月1日以信件的形式向乙企业发出一份订购药材的要约,要求10日内答复,乙企业于1月3日收到该要约,次日回函表示同意;但因甲企业所在地区连续数日遭遇暴雨导致通讯中断,甲企业至1月11日仍未收到该回函;因该药材价格下跌,甲企业遂于1月8日再次发函至乙企业,表示撤销其要约;1月14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先前的回函,未作处理。假设正常情况下,乙企业的函件可在5日内送达甲企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于1月4日成立

  B.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延承诺,该承诺有效

  C.乙企业的回函属于迟到承诺,该承诺有效

  D.甲企业1月8日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撤销,导致原要约失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一般情况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乙企业的承诺在1月4日发出,而不是到达甲企业,所以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在1月4日并未成立,选项A错误;(2)选项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本题中,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因此不属于迟延承诺,选项B错误;(3)选项C: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本题中,乙企业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甲企业要求的日期内及时到达,不能按时到达是因为其他原因(暴雨)所致,因此该承诺属于迟到承诺,除非甲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有;(4)选项D:甲企业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甲企业1月8日的函件不能导致原要约的失效。

  【多选】刘某因出国,将其所有的一只母贵宾犬委托朋友王某保管,并约定支付王某一笔保管费。王某保管期间,母贵宾犬生下两只小贵宾犬。刘某回来后,要求王某归还母贵宾犬以及两只小贵宾犬。王某只同意归还母贵宾犬,不同意归还两只小贵宾犬。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刘某无权请求王某返还小贵宾犬

  B.刘某可以小贵宾犬为天然孳息主张王某返还

  C.刘某可以小贵宾犬为法定孳息主张王某返还

  D.刘某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王某返还小贵宾犬

  【答案】AC

  【解析】小贵宾犬属于天然孳息而非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刘某是所有权人,王某仅为保管人,并非用益物权人,刘某有权收取天然孳息。

  【单选】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甲因个人原因欠丁银行10万元借款,丁银行亦欠A企业1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银行可以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A企业的债务

  B.丁银行不得代位行使甲在A企业中的权利

  C.甲可以用其从A企业分取的收益偿还丁银行的借款

  D.如果甲无力清偿丁银行的借款,丁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A的财产份额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B: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CD: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单选】已知在A有限合伙企业中,甲、乙是有限合伙人,丙、丁是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A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甲、丙

  B.甲可以同A企业进行交易

  C.丙可以经营与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乙可以参与选择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答案】C

  【解析】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不得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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