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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练习(六)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1

  二、多选题

  1、【多选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

  人有( )。

  A.债务人

  B.债权人

  C.债务人企业职工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3

  【答案】ABCD

  解析: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题ABCD项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故都可以向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

  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 )。

  A.予以解除

  B.中止合同履行

  C.宣告无效

  D.继续履行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

  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答案】ABCD

  解析: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

  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收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4、【多选题】管理人应当追回下列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

  产,包括债务人的( )。

  A.董事

  B.监事

  C.经理

  D.副经理

  【答案】ABC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

  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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