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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来源 :四川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04-07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会协[2020]1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会开展2020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注册会计师关系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时间

  2020年4月7日--4月27日;

  三、年检内容

  (一)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四)是否存在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情况;

  (五)是否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年检流程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保障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注协本着简化、便捷的原则开展2020年年检工作,年检结果以省注协年检公告为准。待疫情结束后,再加盖年检印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各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将附件1和附件2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省注协。(电子邮箱:bobo78123@163.com)

  如有撤销、注销及转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附件3)、《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表4),并将附件3和附件4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8号同昌创业园A座10层注册部联系电话:0351-4061569。

  (二)我会将根据年检资料审核情况,对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其中,对涉及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和年龄80岁(193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注册会计师列为重点实地核查对象。实地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我会将年检结果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告。

  五、年检申报材料

  (一)事务所申报材料:

  1、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扫描件);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扫描件);

  3、注册会计师个人2019年度社保证明(扫描件);

  属于国企内退等情形的注册会计师,还应补充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内退证明和相关文件(扫描件);

  4、参加灵活就业社保的,还应补充提交社保缴费收据(扫描件)和事务所报销凭证(扫描件);

  5、上年度年检公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注册会计师,需提供退休证(扫描件);2019年新注册时已提供退休证的,或以前年度年检已提供的,本次年检时无需重复提供。

  (二)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申报材料: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

  2、个人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看原件,留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本人到省注协进行年检。

  六、不予通过及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自行停止执行?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

  5、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按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年检:

  1.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

  2.本人或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其它需暂缓通过年检的情形。

  暂缓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事由消除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年检。

  七、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应当按照年检工作要求及时申报年检材料,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凡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年检材料的,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截至2020年 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2020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开谴责。

  (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对申报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经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形的,我会将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撤销、注销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资格;涉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提交山西省财政厅,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

  (三)各事务所应当及时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在浏览器上输入http://cmispub.cicpa.org.cn(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入界面后,点击“用户类型”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证书编号”为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初始密码”为sx1234进入系统。

  2、点击“基本信息管理”—>“事务所基本情况”针对带*号的项目进行核对、修改、完善;

  3、点击“基本信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增减从业人员人数确保和年检从业人员相一致;

  4、点击“注册管理”—>“注师管理”完善本所注册会计师个人信息。

  为保证系统的即时准确性,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对日常变动的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对不能修改有问题的信息以书面形式汇总,年检时一并报送。

  (?)为强化社会监督,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信息汇总表

  附件3:撤销、注销注册申请表

  附件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附件1-4.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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