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事考试网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通知
来源 :陕西人事考试网 2019-07-29
中陕西人事考试网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通知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关于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33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现就陕西省实施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次考试对报考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即报考人员的户籍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在陕西省区域内,方可在陕西省报名参加考试。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要求,2019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将试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根据告知承诺制要求,报考人员需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对报考人员将实施全程社会监督和加强全面管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将在成绩公布一周内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报名资格复审公告,复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学专业和社保缴纳记录,并接受社会监督,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公告内容,否则后果自负。
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虚假承诺的处理:
(一)给予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且不退还已缴费用。
(二)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人员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9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地区。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见附件)。
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以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且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限为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参加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该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四、报名时间及流程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注册、报名、核查、缴费。
(一)时间节点
注册报名时间:8月2日至8月12日17:00;
人工核查时间:8月5日至8月13日16:30(节假日除外);
网上缴费时间:8月2日至8月14日17:00。
(二)注册报名
1.网上注册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注册报名。首次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证件照片。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注册过的考生不得更换照片。
实行告知承诺制后,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已注册的报考人员无需重新注册,但须补充完善相关注册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系统显示核验结果即表示注册已完成,报考人员须继续进行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考务公告,根据报名条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通过后,报名信息不可修改。
(三)资格核查
注册时身份信息和学历(学位)信息在线核验结果为“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无需人工核查,系统自动核查资格通过后,即可直接缴费完成报名。核验结果为“核验通过”以外的人员,须进行人工资格核验。人工资格核查分为网上提交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方式。
1. 网上提交材料适用人员范围及提供材料:
(1)2002年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人员,上传学历证书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彩色图片;
(2)以取得学位报名且取得学位时间为2008年9月以前的人员,上传学位证书原件彩色图片;
(3)报考免二科的人员,上传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彩色图片。
以上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在报名确认环节上传电子图像材料。如因个人原因上传图片模糊不清或上传错误导致无法通过资格核查,后果自负。
2.现场核查适用人员范围:
(1) 报名信息确认后,不适用网上提交资料且系统无法自动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
(2)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人员。
现场核查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 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中符合报名条件的一个即可);
③ 单位盖章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原件1份。按照要求完善报名表内容,如个人签名,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审核部门意见栏报考人员不用填写;
现场核查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人社厅1号办公楼一层考务大厅,对外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节假日除外。
(四)网上缴费确认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408号)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7元。
报考人员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缴费。经缴费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可于10月11日前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
(五)准考证打印
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二)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城乡规划实务》为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参加考试时务必注意:
1.答题前必须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在成绩公布后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进行资格复审,专业工作年限通过社保缴纳年限核查,缴纳年限必须大于或等于报名条件要求的专业工作年限,变换缴费单位的人员,社会缴纳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社保缴纳没有达到专业工作年限或者没有缴纳社保的人员,可按要求提供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专业工作年限的材料。具体要求届时请关注资格复审公告。
(四)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五)报考人员提交的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详细通信地址等),将作为本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经本人确认可收悉的送达地址。相关文书发送至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个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须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联系方式信息。
(六)由于客观题阅卷工作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了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七)考试结束后,将根据违纪事实,在陕西省人事考试网和陕西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发布该项考试违纪情况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查看,接受社会监督。
(八)中国人事考试网是官方网络报名平台,陕西人事考试网(www.sxrsks.cn)是官方公告发布平台。同时,请广大报考人员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和办证资讯。
考务咨询电话:029-89530805,029-89538291。
接听时间:8:3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九)2019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
附件: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
乡
规 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17〕6号)
第五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