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事考试网2018年陕西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 :陕西人事考试网 2018-08-27
中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42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加强人事考试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核工作,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即报考人员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须在陕西省区域内,满足其一即可报名参加考试,我省资格审核原则上只接受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的报考人员。我省将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考试中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有组织、高科技作弊及替考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安全。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执行(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
报考人员所填报学历须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专业工作年限以取得相关专业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限为准,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参加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14:00-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7:00 城乡规划实务
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
(一)报名工作各时间点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8月28日至9月6日17:00止;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9月3日至9月7日9:00-12:00,13:30-17:00;
网上缴费时间:8月28日至9月8日17:00止。
(二)网上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此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应选择陕西省)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报名。
1.报考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首次 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 证件照片,完成注册。未经审核工具处理的照片,系统无法识别,将影响后续报名操作。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注册过的考生不得更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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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考人员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缴费确认后报名信息(含照片)不可修改。报考人员应保存好个人注册用户名及密码,以免影响后续报名工作。考试合格后,报考人员网上注册报名时所上传的照片,将直接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不得修改。
4. 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行“提交确认”操作后,即可下载打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按照要求完善报名表内容,如个人签名,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审核部门意见栏考生不填 。
(三)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工作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审核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其负责解释 。
1.报考人员情况界定 :2017年度在陕西参加过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参加陕西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视为“老考生”,报名系统将自动识别,只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及缴费确认;
其他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须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现场资格审核地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西安市东新街240号平安大厦4楼027室;联系电话:029-87283010转2号键咨询考试科。
3.现场资格审核须提供材料 :
(1)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若出现难以辨别的学历证书时,报考人员应配合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教育部门的有关学历认证报告;
(4)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2);
(5)符合免试1个科目和2个科目的考生,按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审核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一经核实,对该单位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单位工作人员下一年度的报考资格;对报考人员将给予终止考试资格和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同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四)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缴费确认工作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报考人员放弃考试资格。
(五)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费发〔2018〕4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7元标准。
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请于10月19日前(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节假日除外),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大厅开取发票,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人社厅1号办公楼一层。
(六)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注意如下事项(城乡规划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四)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
(五)应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铅笔刀、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除规定可携带的物品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试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具体情形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七)报考人员应考时要认真阅读考试须知,按照要求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等信息,否则按0分处理。
(八)中国人事考试网是官方网络报名平台,陕西人事考试网是官方公告发布平台。同时,请广大报考人员关注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sxrskswx,及时获取考试和办证资讯。
报考人员应避免通过其他网站以跳转方式进入报名系统,防止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影响正常报名。报考信息均以官方网站或微信平台信息为准,轻信其他网站的报考信息导致延误报名者,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九)由于客观题阅卷工作采用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了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
(十)资格审核工作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29-87283010转2号键咨询考试科 。考务组织工作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29-89538291(接听时间08:30-11:30,14:00-17:00)。
(十一)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1.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工作年限证明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8月24日
附件1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8〕6号)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乡规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
| | | |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
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2
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从事 专业工作 年,符合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本证明真实性由本单位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