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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德州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8月24日-9月3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23

  2018年德州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8月24日-9月3日

  参考通知:德州人事考试信息网2018年德州城乡规划师报名通知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上述(一)第5款的报名条件,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报名安排及考场设置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网上报名。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由此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8年德州城乡规划师报名入口

  报名时间:2018年8月24日9∶00—9月3日16∶00。

  缴费时间:2018年8月24日9∶00—9月7日16∶00。

  我省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应试人员报名时,务必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新注册的考生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上传照片前应使用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处理,通过后方能正常上传),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请应试人员上传符合标准要求的照片;应试人员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现工作单位所在地为报考考区(合格证书由市考试测评中心发放);由于应试人员个人原因报错科目、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应试人员报名时,忘记登录用户名、密码的,请与市考试测评中心联系。

  (二)资格审核时间:2018年8月30日9:00—9月5日16: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应试人员学历学位、工作经历、《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中所填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盖章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核及指纹采集手续;市直及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到德州市考试测评中心办理资格审审查手续。

  报名时,如果应试人员在档案库中检索到个人身份信息,说明该应试人员在有效年度内通过资格审查并参加过该考试,系统直接显示审核通过标志,无需再现场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试人员,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陆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

  应试人员资格审查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审查盖章后的《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人事考试机构,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仅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应试人员提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仅限工作单位在德州市辖区的应试人员报名参加考试,为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审核人员将现场查询报考人员社保信息,如发现填报信息不实,将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长期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将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前考中考后全过程。

  (三)应试人员可于9月3日16∶00前修改报名信息,方式如下: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应试人员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对报名信息确认,必须重新打印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查。

  在成绩有效年度内报考的应试人员填报信息时,须认真检查所填报信息,报名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报考信息将无法修改。

  (四)网上报名实施期间,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531-66680723)进行解答,对于相对集中的问题经整理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发布。

  (五)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9∶00至10月21日14∶05。

  (六)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济南、青岛市设置考区。

  六、收费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42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31号)文件规定,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费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7元。

  附件:各资格审核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德州考试测评中心

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181号(喜俪园大酒店对面)德州人才市场四楼

0534-2345119

2

德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新湖南路53号德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科技干部科

0534-2671782

3

陵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陵城区陵州西路4452号政务中心四楼8403室(原中南控股)

0534-8327889

4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夏津县银城镇南城街236号夏津县人民政府4楼423

0534-3217149

5

平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原县青年路南首路西平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0534-4256610

6

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庆云县南环路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B座712室

0534-3329470

7

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津县阳光大街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内后排平房

0534-5421912

8

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城县振华西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8

0534-6768187

9

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齐河县齐鲁大街456号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

0534-5325156

10

临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邑县永兴大街与渤海路交叉口南一百五十米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0534-8106139

11

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陵市湖滨东路99号政府大楼605室

0534-6268251

12

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禹城市建设路6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2室

0534-7365252

13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东路1339号教育局院内东楼215房间

0534-2561936

14

运河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城区旭升街16号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

0534-2263608

  附件2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学位或学历

工作年限

专科

6

本科学历或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4

专业评估(认证)的

3

硕士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2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博士

1

城市规划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建筑学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4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2

其他专业

专科

7

本科

5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4

硕士学位

3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2

博士

2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城乡规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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