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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9

南京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4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21日、22日(周六、周日)两天

  10月21日 上午 09∶00 - 11∶30 城乡规划原理

  下午 14∶00 - 16∶30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2日 上午 09∶00 - 11∶30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 - 17∶00 城乡规划实务  

  二、科目设置、作答方式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城乡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的科目开考前,应试人员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2.符合《规定》第八条中“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实务》三个科目的考试。

  (三)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五)《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六)“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七)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有关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在职学历攻读期间、之前、之后的工作经历可算入工作时间,全日制学历未正式毕业期间的实习经历不算入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计算,满12个月算1年。

  四、报名工作

  (一)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2017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考试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8月22日-29日,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三)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无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报考人员处理。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只包含2014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四)凡新报考者(包括报名表上无档案号的老考生及异地考生),需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由报考者本人或他人将有关报名材料送至南京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三楼大厅进行资格初审并交表,只有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才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30日。

  根据市职称办《关于加强我市考试类职业(职称)资格报考审核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5〕29号要求,办理资格审核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书复印件。(1)除学历证书复印件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或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打印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线验证有效期须超过2017年9月1日);(2)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原件;(3)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取得的军校成人教育学历,须提供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军官证或退伍证原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现工作单位出具并盖章,可下载附件);

  5、提供现工作单位为报考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清单(一个月以上),在当地社保部门出具或打印;劳务派遣人员须同时提供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清单(一个月以上)和劳务派遣合同;

  (四)对于报名表上有档案号的老考生而言,只要在网上报名并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需资格审核。

  报考者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的10元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五)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32号)精神,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按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按每人每科120元标准收取,报名费按每人每科10元收取。

  对于有收费发票需求的考生,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间凭身份证到南京人才大厦一楼(北京东路63号)21号窗口领取,联系电话:83151995。由于涉及费用上缴,逾期无法办理,请考生予以配合。

  (六)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3日- 19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成绩及合格证发放

  考生请于考试两个月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请于两个月后登录南京人事考试网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七、考试大纲

  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八、联系电话

  考务咨询电话:83151200(网络操作、照片问题)

  政策咨询电话:68788058(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网上报名由此进入(点击)             

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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