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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人社局2018年沧州城乡规划师报名通知

来源 :沧州人社局 2018-08-29

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沧人考发[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驻沧有关单位人事科: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8]28号)的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安排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0、21日举行,考试地点分别设在石家庄、唐山和秦皇岛市。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地市”,其中选择“地市”为唐山、沧州、廊坊、承德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唐山市;选择“地市”为秦皇岛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秦皇岛市;选择 “地市”为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衡水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

  二、报名方式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凡2017年在我省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并成功缴费的考生,且今年报名时报考级别不做变更,则为免审报考人员,仅需网上填报信息并直接缴费即可完成报名,无需到各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为需审报考人员,网上填报信息后仍需持打印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到各报名点(报名点是指单位所在区县的人社局职改办或市直单位人事科)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完成报名。免审报考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省内跨市报考的,报考人员要准备好报名材料,考试通过后,考试机构将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复审。

  三、严格资格审查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该项考试。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特别是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需审报考人员报名材料;对免审报考人员,也要通过网上预审预判、随机抽查等形式,做好免审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复审“回头看”工作,防范有组织的跨地域团伙考试作弊行为。省局也将对报考人员报考资格进行抽查,加强省级监督。报考人员应诚信报考,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行为,将按照人社部第31号令严肃处理。

  四、严肃考试纪律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将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造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

  根据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五、报名流程

  (一)时间安排。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8月24-9月3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或 登 录 河北人事考试网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6日17时30分

由此进入>>>中国人事考试网2018年沧州城乡规划师报名入口

  (二)考生注册。之前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注册过的报考人员无需再次注册;未注册过的报考人员,注册时需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之后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

  (三)免审人员报名。免审报考人员按要求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完成网上缴费后即完成报名。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务必对报名平台自动提取的工作单位信息自行修改。

  (四)需审人员报名。需审报考人员按要求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并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报名表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于8月29日至9月3日(周六日除外)到各报名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各报名点将考生报名材料汇总后于8月31日到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完成后及时查看网上资格审查状态,显示“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从网上缴纳考试费用即完成报名。

  (五)缴费须知。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各市要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银行卡所属银行网站平台显示缴费完成,但由于技术原因发生费用未到账现象,从而导致报名失败,请广大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9月6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六)部分科目免试人员审核。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1)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原件(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证书、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证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及复印件1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七)打印准考证。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10月12-1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科目设置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七、答题须知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索取,考后收回。

  八、收费标准

  根据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58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2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17元)。

  九、社会监督

  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

  附件:

  1、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2、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沧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8月22日

  沧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8年8月22日印发

  附件1: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档案号 报名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历

 

所学专业

 

考试取得一级建筑师资格时间及证书号

 

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

 

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证书取得时间及证书号

 

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证书取得时间及证书号

 

工作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事考试中心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附件2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学位或学历

工作年限

专科

6

本科学历或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4

专业评估(认证)的

3

硕士学位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2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博士

1

城市规划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专业评估(认证)的

1

建筑学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4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2

其他专业

专科

7

本科

5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4

硕士学位

3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2

博士

2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

  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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