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乡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城乡规划行业准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0-31
中第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政府的有关公共政策,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 第二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公平的环境,维护管理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业工作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自觉履行城乡规划行业服务的自律义务:
(一)不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贻误城乡规划、城乡勘测工作,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二)不接受无证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勘测业务;不与非持证单位或个人联合承担城乡规划、城乡勘测业务;不越级承接城乡规划设计、城乡勘测业务;不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签、用章和证照;
(三)不通过行贿、回扣、压价等手段承接任务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四)不利用在行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接受指定产品和技术服务;
(五)不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干扰、破坏其他单位合法的市场活动;
(六)不在城乡规划、城乡勘测招投标中,采取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
他竞争对手。
第五条 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服务的原则,提倡发展城乡规划行业间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国城乡规划、城乡勘测的管理、技术水平。提倡行业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依法和有偿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先进技术和研究成果。
第六条 城乡规划、城乡勘测的服务成果应充分保障社会和广大公众利益,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业尊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业维护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一)聘用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业的,一般不予聘用。
(二)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应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自觉遵守国家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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