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资料第十章第六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6-28
中第六节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一、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1】临时建设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的特征:①时间特征明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②简易结构特征明显,不得建设成为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③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时,一般应无条件拆除;④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⑤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2】临时用地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后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的特征:①时间特征明显,临时使用土地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②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③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3】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使用土地,实行严格控制和审查批准,行使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总称。
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在城市、镇的发展建设中是经常会发生的建设活动,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予批准。其主要管理任务是:
【1】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
【2】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对交通、市容、安全等带来影响
【3】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
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和审核内容
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施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的审核内容如下:
(1)以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不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2)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
(3)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
(4)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建设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审核对象 |
要求 |
临时建设工程 |
(1)临时建筑不得超过规定的层数和高度; |
临时管线 |
(1)临时管线的埋设,必须首先申请临时用地,然后进行临时建设。管线埋设后,必须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 |
临时用地 |
(1)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设施(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四、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审批、核发批准证件等。
1.申请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临时建设活动,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临时建设申请报告。
临时用地的申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等。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依据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审核。
临时用地的审核,应当审核其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审核临时用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审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
3.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临时用地的批准,经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在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上明确划定批准的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具体尺寸。如果不予批准,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4.检查
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