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第一章第五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5-21
中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复议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且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专门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包括四个特征:
(1)启动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必须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若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实施行政复议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其所属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这是一种监督行为, 而非行政复议。
(2)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公民提出行政复议请求的前提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同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査申请。
(3)性质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
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救济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排除行政侵害的可能性和途径。
【习题】行政复议的行为必须是(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羁束行政行为
D.作为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行为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参见教材P28。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1.关系
【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可自由选择
【二】公民不可选择(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复议的)
对复议决定不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总结:
类别性质不同职权不同审理方式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行政决定行政权书面审理不具备最终效力
行政诉讼司法活动审判权司法权开庭审理具备最终效力
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1.行政复议机关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才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期限与方式
【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3.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采取“条块结合”原则。
【习题】某电视台不服国务院某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该部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不服。那该电视台可以:( )。
A.以该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裁决具有最终性
C.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裁决不具有最终性
D.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对该裁决再不服,以国务院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对该裁决再不服,再以该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机关申请复议;(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该裁决具有最终性。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
【应予受理的条件】
符合条件;无重复申请;未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
【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作为复议受理日
行政复议处理时间: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进行审查。如非管辖范围,应在7日内转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总结:
序号状态处理结果
1符合条件且无重复申请且没有向法院起诉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予以受理
2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法定期限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重复申请不予受理
3符合条件但无管辖权不予受理但需告知申请人
2.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救济
【诉讼救济】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期限不作答复的,复议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之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受理;必要时,直接受理。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停止执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的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基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②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责任
③决定撤销、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或该行为违法
④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无依据
⑤不得重新作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的期限、效力及履行
【行政复议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延期不超过30日,需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效力】制作复议决定书,加盖印章,一经送达即生效。
【履行】分对象说明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的,若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如属改判的,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