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重点(2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30
中第二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集中反映本地区的建筑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应有2个以上历史文化街区。
2、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的条件(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a;(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
3、申报程序
A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国务院批准公布
B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确定的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管理的依据与原则
2、方针原则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文物:历史原真性、建筑完整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原状;保护其承载的传统起居生活形态、文化习俗和人文精神;保护历史遗存的完整的街道格局和建筑风貌;加快城市的经济发展、功能更新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三、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方法1、划定文物保护范围2、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建筑实体、环境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法1、划定不同类别保护范围界线;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分为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两层次;划定环境协调区;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界线。
2、保护传统格局、风貌和空间尺度。3、古城保护和新区建设相结合。4、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前提是制定和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属于专项规划,通常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三)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法
1、控制各项建设,防止破坏传统风貌。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紫线。2、加强环境整治,维护传统风貌。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一般建筑物、构筑物整修、改造或拆除;对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地域空间环境清理、整顿;对市政公用设施和现代生活设施改善和整饰。
3、合理更新利用,服务现代社会。赋予新功能;创造历史空间有机延续的目的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1、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期限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编制期限应与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保护规划审批及备案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3、公布和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按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五)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1)建筑本体的保护A修缮:表面清洗粉刷、结构性修缮、内装饰修缮按原样修复,修旧如故,以存其真;尽量利用相同时期生产的材料;构件无法使用历史材料的,代用部分与原材料有明显的区别B调整使用:产权或使用权置换、恢复房屋原使用性质,或改变不当使用
C特殊情况:需要将保护建筑拆除、迁移或变更,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可采取下列措施→整体位移、建筑主体保存、意象保存
四、管理程序及操作要求
一般程序即纳入建设工程的“一书两证”管理程序特殊程序是针对历史风貌地区、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自然景观和风景区及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而增加的必要程序
(一)文物保护单位
1、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筑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作业的,经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2、建控地带内新建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3、建设工程选址尽量避开文物,尽量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拆除或迁移异地保护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4、不可移动文物重建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二)历史文化街区环境维护和整治管理实施依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1、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清洗粉刷、人行道铺装、植树、种花等一般环境整治,在实施前只须征得房地、市政、园林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即可,必须按文物保护法或地方历史保护建筑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保护建筑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2、涉及增设路灯、环境雕塑、街头小品、垃圾箱等,必须将设计方案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3、涉及填浜、挖池、平山、改坡,迁移古树名木,改变历史地段的自然地貌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人工环境的,需经专家论证,且分别征得土地、园林、水利、环卫等相关部门同意,并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法定历史建筑确定和撤销管理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确定按下列程序操作(1)推荐程序(2)论证程序(3)审批程序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列入国家级文物建筑保护单位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报国家文物建筑管理部门审批。(四)、历史保护建筑的修缮与变动管理1、修缮、装修和局部变动A修缮如只涉及建筑外立面的清洗、粉刷,业主可向该历史保护建筑的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方案获批后即可实施。
B涉及立面粉刷装修或内部装修,甚至有局部变动的,须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程序:申请规划设计要求、送审修缮设计方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核程序:提出保护的规划设计要求、论证修缮设计方案、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家文物保护部门和住建部备案
核发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拆除、位移和迁建由工程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保护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同意后,按保护级别和管理权限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国家重点文物建筑的,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获批后方可动工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绝对禁止一切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开发建设活动。供有限观赏者使用的小道、索道、公厕、垃圾箱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规划,逐项按规划管理报批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有限的建设活动,应在不损害环境、与环境协调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并办理“一书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