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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重点(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1

  第三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 公共行政基础知识

  一、公共行政

  1、含义: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

  公共-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事务

  行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指挥

  2、范围:公共领域—基本公共产品领域和混合公共产品领域

  3、作用:导向作用、管制作用、服务作用、扶助作用

  二、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客体

  1、公共行政的主体:政府-行政机关及独立的行政机构。由不同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公共行政的客体——公共事务

  国家事务:国防、外交

  共同事务:跨行政区域的,如大经济区协作

  地方事务:城市规划管理、交通管理

  公民事务:户籍管理

  三、行政机关

  1、概念—又称政府,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的职权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实行首长负责制。

  2、分类:根据管辖领域,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结构

  1)纵向层次—层级制结构: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负责,上下层次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横向结构—职能结构:在一个层次中由若干平行部门组成,每个部门相对独立。

  四、政府的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保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维护社会治安、界定和保护产权

  2、经济职能:宏观经济调控、区域性经济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微观管制、规划并组织国家的大型经济建设项目。

  3、文化职能:领导和组织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职能:通过专门机构对社会保障、福利救济等社会公益事业实施管理来实现。

  五、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1、行政权力

  (1)含义: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解决一系列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

  特征:公共性、强制性—权力的行使依据法律进行、约束性—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2)内容:立法参与权、委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行政权

  2、行政责任

  (1)法律上的行政责任

  (2)普通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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