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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重点(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8

  第五节 行政许可

  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管理型行为。3、外部行为。4、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分类1、普通许可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附加条件活动的准许。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2、特许: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取得特许权应支付一定的费用;有数量控制;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

  3、认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通过考试;资格、资质证的认可,不能继承、转让;没有数量限制;没有自由裁量权。

  4、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没有数量控制;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于对特定的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5、登记: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特定身份,从事社会活动是非法的;没有数量控制;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于: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四、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实质内容的核查形式: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当面质询、听取第三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

  3、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公开;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救济权。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20日的一般期限;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日;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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