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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1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6

  第九章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章重点: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2、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原则与程序

  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

  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制监督:享有监督权限的主体,对城乡规划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2、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查

  4、政治监督:各党派、各政治性团体5、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城乡规划的法制监督

  1、城乡规划的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

  2、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A城乡规划监察员制度B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检查C对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

  第二节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遵守城乡规划行政法律、法规或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所作的强制性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十四条

  一、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

  (一)、依据申请检查

  1、复验灰线

  1)是否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筑工程总平面放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3)建筑工程基础的外沿与道路规划红线、相邻建筑物的外墙、建设用地边界的距离4)检查建筑工程外墙长、宽5)检查基地周围环境及有无架空高压电线对建筑工程施工有相应要求的情况

  道路规划红线定界:紧邻道路的建筑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道路规划红线定界申请手续。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复验灰线前,应当先验道路规划红线。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全面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图纸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方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证。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是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手续,房产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必备手续。

  验收内容:

  A总平面布局:位置、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

  B容量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C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

  D室外设施:道路、踏步、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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