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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5

  第五章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从“两证一书”到“三证一书”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建设项目,进行确认或选择,保证各项建设按城乡规划安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审批阶段的用地规划管理-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二、意义: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任务:保证建设项目布点符合城乡规划;履行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综合协调建设选址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四、适用范围——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二节 操作要求

  一、申请范围——《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定和提出

  1、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选址意见书→行政划拨 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有偿出让)

→规划设计条件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确认地块的规划是否经过审批同意→核定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要求→函复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函请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二、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内容1、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申请条件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3、与城乡规划的协调4、建设项目与相关设施的衔接与配合(大中型项目)5、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程序

  《合法选址意见书》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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