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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内审师考试《内部审计实务》精点知识:镇级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04

  依照1999年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即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区直属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由于镇一级地方的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对我区整体的经济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就镇级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作粗略论述。

  一、审计对象

  对镇一级党政领导正职作为审计对象,若党政不兼任,就只对行使经济职权的正职领导通常是镇长 进行责任审计;但在实际操作中,党委书记也可能行使经济职权,并主管全面工作,这就意味着应分别对镇长及党委书记在各自的经济职权范围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因此,要视各镇党政领导的具体分工,特别是对经济职权的分工及行使职权的范围决定审计对象。

  二、审计范围

  对镇级党政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任期内财政预决算的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状况,资产抵押及代担保情况;镇属企业的经济状况,特别是呆坏账处理及负债增减情况,税收状况,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如计生、水利、技改等 作责任的评价及认定;另外还应对镇辖范围内的农民负担状况,镇级大型基础建设的规模及其与人口的配套等进行比较全面的评价;再有,对党政领导任期在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方面作出评价,并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

  三、反映其任期经济责任的两个主要方面

  一 对镇级党政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审核评价的是任内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合规合法性。因财政预算资金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审计部门今后监督的重点,任期内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结果最直观地反映了镇级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例如,通过对番禺区1999及2000年镇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发现个别镇由于历年积弱的因素,制订财政预算报告时基本上以支定收,当收不抵支时在期末账面上以虚增收入的形式达到决算盈余,这或许存在历史及客观的原因,但从镇级党政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上,其责任主体应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二 其次,镇级党政领导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体现还反映在其对镇属经济部门、企业的决策及影响方面。以番禺区为例,镇级经济的发展普遍经历了以经济挂帅,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到职能转变,政企分开的阶段。从1992?1993年起出现的经济热潮,随着投资规模扩大,镇属企业的负债增多,镇属资产的充分抵押,形成了镇级经济发展的表面扩张和加速增长,当时很多镇的党政一把手同时兼任镇属企业的法人代表;但到1995?1996年的经济宏观调控,国家收紧银根,压缩投资规模,镇属企业原来虚度增长的经济出现停滞、滑波,直接反映在收益剧减及负债率过高,造成经营成本过大,甚至失去偿债能力;至1998年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镇级经济发展进入了逐步政企分开,产权转换,政府对经济的职能逐渐集中在总体布局、调控及引导方面。在上述不同的经济背景下,镇级党政领导的经济决策难免存在失误,这就要求在对他们的审核及评价方面严格把握好政策的界限,区分属决策失误还是浑水摸鱼,受宏观政策影响还是有意损公肥私,既要肯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要严处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审计评价的内容及标准

  在对镇级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我们应以责、权、利相结合为基本原则,亦即是责权对应原则,这就决定了考核领导干部的评价标淮及内容。经济责任和经济权力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注意分清经济责任产生的因果关系,尤其对镇级党政领导,经济责任的认定首先以行使的经济职权的范围作界定,可以对其属下部门、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延伸、评价,但不能将一些超越其职责范围以外的经济事项同任内责任相联系,如区域范围内的省、市、区级专项建设项目的投入和收益,国家专项配置的农改、水利计划的规模及相应的效果等,都应该从客观的角度区分其所负的责任;此外,在对镇级不同的审计对象其审计评价应根据不同的职权、不同的经济背景,甚至不同的任职时间而有所差异,不能千篇一律,更不能以现阶段的标准去衡量以前特定环境下的经济事项。在不同的国家经济大环境下作出的经济决策可能因为时间上的差异而形成不同的经济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在审计分析过程中客观全面地看问题,要以一分为二的观点作恰当的评价,区分当时经济决策的主观因素及客观因素的界限,抓问题的主要方面,从而准确划分党政领导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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