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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内审师《审计知识要素》必背知识点(3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21

  政府法规对经营的影响

  ★相关知识

  法院

  法院有四个主要职能:实施法律,解释法律,使违宪的法律失效,在成文法未涉及的领域制定法律。

  法院的种类法院系统由两个层次的法院组成:初审法院(trim courts)和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案件在初审法院中审理,上诉法院复核初审法院的判决。

  民事和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由政府对被告(defendant)违反联邦刑事法律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谋杀和盗窃都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如果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被陪审团(jury)认定有罪,他或她就由法院判决入狱监禁或为此支付罚金。

  民事案件是由一方(原告,plaintiff)针对另一方(被告,defendant)提起的解决涉及基于成文法律或习惯法律的权利的法律争议的案件。侵犯版权的案件就是一种涉及成文法律的民事案件;由于作者不履行合同(比如,作者承诺为一部电影编写剧本,但未能履约)而寻求赔偿的诉讼就是一种涉及习惯法律的民事案件。

  民事法律诉讼

  民事法律诉讼包括起诉、初审和上诉三个阶段:

  起诉(initiation)。民事法律诉讼起始于原告递交一份“起诉书”(complaint), 指控被告在某些法律认可的方面对原告有过错。在大多数民事法律诉讼中,原告请求法院给予原告“赔偿”(damages)(对被告的错误行为的补偿,一般是金钱),或者命令被告做某事。被告对起诉书中的指控用递交一份“应诉书”(answer)(被告承认或否认原告的指控并说明辩护理由的一份文件)来回应。被告也可以递交一份“反诉书”(counter—claim)反诉原告(指控原告对被告有过错)。

  初审(trial)。如果各方不能和解(settle)(对如何解决争议达成协议),那么案件最终走入初审程序。在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类型中,宪法给予各方由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的权利。陪审团的作用是决定事实问题(questions of fact)。然而,在某些复杂案件中,各方选择无需陪审团而由法官(judge)作决定。

  上诉(appeal)。如果民事法律诉讼的败诉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向适当的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的任务是复核初审法院的判决,看其是否存在“法律错误” (mistake for law)。上诉法院对于初审法院判决的事实性事项(factual issues)不作“二次猜测”(second guess)。事实性事项被认为由陪审团解决,而不是由上诉法院。只要陪审团的裁决有充分的事实性证据支持,上诉法院不会****(reverse)初审法院的判决,或“发回重审”(remand),除非上诉法院发现初审法院犯了一个“法律错误”。除非败诉方可以合理地指望能够说服上诉法官,支持初审法院判决的证据不充分,或初审法院误用了法律,否则,递交上诉书一般是浪费金钱。上诉法院通常签发书面意见,解释其如何得出的结论(维持、****或发回重审)。这些意见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体系是建立在“先例”(precedent)基础上的。

  1.3 先例

  上诉法院对某个事项(issue)的判决对于其所辖的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所以,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其下属法院的“先例”(precedent),下属法院必须遵循(follow,apply)。

  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上级法院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上诉法院经常****初审法院的判决,从而纠正初审法院的“法律错误”。

  法院的判决可以对其辖区之外具有“说服力”(persuasive)。具有“说服力”的判决是指其他法院不一定非得遵循它,但是会选择遵循它。

  先前的法院判决通常会被其他的法院在判决相同事项时所遵循。在判决新案件时对于以前判决的案件的依赖(reliance)就是所谓的“stare decisis”。这个拉丁词的意思是“让判决成立”(let the decision stand)。“stare decisis”不禁止某个法院对其以前判决的案件“宣布无效”(overruling)。然而,“stare decisis”不鼓励法律上的迅速和巨大的变化。“stare decisis”就是律师进行法律研究,希望找到支持其在某个法律事项上的观点的理由。

  仲裁

  争议各方有时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在仲裁中,争议是由中立的仲裁人解决的,而不是由法官或陪审团。仲裁通常比法院诉讼迅速而且便宜。专业化的仲裁员通常被用来解决技术性争议。

  双方必须同意将其争议交予仲裁。许多合同要求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法院诉讼。仲裁与审判的相似之处在于双方向仲裁员提交其案件,由仲裁员提供裁决。只有在仲裁的执行不当时,才能对其申诉。

  政府干预

  政府可以通过经济和贸易政策、税收、补助、立法等手段确保市场和就业的稳定、效率和公平,并推动特定社会、环境和财政目标。政府干预市场有多种形式,包括:

  市场调控

  反垄断政策和立法

  影响雇佣关系的立法

  影响金融系统控制和安全的立法

  政府调控市场的形式包括直接规范市场行为的政策,也包括提供经济方面的好处(比如,税收),使得企业自行解决其问题。直接规范市场行为的政策包括价格底线、价格高限和供应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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