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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内蒙古会计网 2018-01-0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与之前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新公布的《办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取消了行政审批:《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简化了办事程序:一是简化了办理登记所需的资料,由原来的六项减少为两项,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了实地核实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更加适应税制改革:在适应税制改革方面,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推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额标准、可不登记范围等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办法》中涉及政策差异的条款内容未列举明细规定,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按照政策规定”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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