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财政部 2019-08-16
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依据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会计资格考试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善后及媒体沟通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会计资格考试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根据性质、程度、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不影响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会计资格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考试安全和结果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因计算机设备、网络和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但可以在1小时内修复。
(二)发现试题明显错误。
(三)因网络、服务器等出现故障,考试结束后无法及时上传考试数据。
(四)其他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完成本场考试的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及其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考区、考点无法继续进行考试。
(二)因机器设备、网络和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且需要变更考试时间。
(三)出现考生集体舞弊现象,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四)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五)考生中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六)其他影响严重且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成立部、省、市三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部级、省级、市级)。
部级负责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工作,指导全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省级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指导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及时上报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市级负责制定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机制,监督检查辖区内各考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般性突发事件发生后,考点(考场)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做好情况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省两级应及时掌握辖区内一般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情况,凡请示事项应及时给予明确处理意见,并注意排除可能产生的后续影响,相关情况应及时上报。
(一)1小时内能够排除故障并继续考试,应相应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完成本场考试。
(二)一定时间内排除故障且继续考试能够确保不影响下一场考试开始,应在请示省级同意后,相应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完成本场考试。
(三)发现试题明显错误,应逐级上报,由部级负责研究处理。
(四)网络或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及时上传数据,应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待故障排除后进行上传,有关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
(五)发生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市级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需要由上一级作出决定的,应说明具体情况并等候上级处理意见,期间应做好考生情绪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考试工作人员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上报相关情况。市级接报后,应立即给予回应,必要时指派专人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并随时上报有关情况。省级接报后,应迅速研究并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部级接报后,应立即研究,需要给予明确答复的,应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部领导同意后下发通知,必要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置,控制和化解各类风险。
(一)考试无法在1小时内恢复进行且影响下一场考试开始,应向考生告知停考原因,安抚考生情绪;如尚有其他批次,应妥善安排受影响考生参加其他批次的考试;如无其他批次,应由部级另行安排其他考试时间。
(二)发现考生集体舞弊,或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及损坏公共财产情况,考点应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制止作弊和暴力行为,维护考场秩序。同时,立即逐级上报,并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查处。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由部级作出停考或本场考试无效等处理决定。
(三)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时,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发生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事件,考点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影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省、部两级接报后,应迅速做出研判,研究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将不利因素和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九条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既要及时进行信息发布,保障考生和社会的知情权,又要严格信息发布纪律,杜绝信息违规和错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有效清理网络虚假涉考信息。
第十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方案,指导市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并建立预警和处置机制。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考〔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