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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2019-01-04

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首次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此次个税改革最大的亮点之一。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让纳税人获得更大的减税红利,激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潜力。增加专项附加扣除,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更趋于公平合理和改善民生。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可扣除的教育阶段包括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子女)、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不论子女在境内、外接受教育,不论接受公办、民办教育,都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扣除限额为80000元以内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在扣除方式上,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住房租金:分三档,每月定额扣除800-1500元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除大病医疗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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