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
来源 :考试网 2018-12-13
中第一章总 论
[基本要求]
(一) |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二)掌握仲裁、民事诉讼
(三)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五)熟悉法律责任
(六)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法”。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四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F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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