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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

来源 :考试网 2016-03-11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

  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

  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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